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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宣判

时间:2013-10-23 08:30来源:鞍山日报 作者:小水 点击:
用工业碱清洗,再用双氧水漂白,加工后的鸡爪、牛肚看似光鲜却有毒害。记者28日从海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如此进行鸡爪、牛肚加工的商贩付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

  用工业碱清洗,再用双氧水漂白,加工后的鸡爪、牛肚看似光鲜却有毒害。记者28日从海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如此进行鸡爪、牛肚加工的商贩付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鞍山首例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案件。


  2010年8月,安徽人付某在海城响堂箭楼村偷摸建了个“食品加工点”,常常飘出的刺鼻味道引起了周围人的怀疑,2011年4月,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安和质监部门检查发现,整个加工作坊里食材散乱放在地上,污水满地,发出刺鼻的味道……工作人员查明,付某无照生产各类熟食,并向海城市内小饭店及海城站前大市场摊位销售。海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立即将付某加工点内的产品进行现场封存,将现场存有的氢氧化钠(火碱)和过氧化氢(双氧水)予以扣押,并将其生产的鸡爪、猪肉皮、鸡肠、鸡肚等食品送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检验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用这样的食品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小的危害。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起,付某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金额超过万元,获利2000余元。法院认为,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他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做出以上判决,犯罪的非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据法官介绍,《刑法》中本就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此前对入刑标准很严格,主要看有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较严重的后果才考虑实刑,即便是判刑,也多以单处罚金或判处拘役居多。今年5月起国家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加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一旦构罪就面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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